3月30日,黔东南州人大报送的《修改<舞阳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决定》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条例修改后,明确了景区内项目经营期限,其中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
《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2003年施行,对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黔东南州人大在条例修改说明中提出,近年来,由于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为了明确该《条例》的执法主体,必须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修改后,明确了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原来的州建设局负责调整为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负责。同时,条例还明确了项目经营期限问题。《条例》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为:“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