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400多万人民共同期盼建设美丽家园的梦想,又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为我们建设更加绿色、生态、环保、美好的家园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李忠同志宣布《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实施。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了加强市民的生态文明理念,贵阳市有关部门于4月25日在筑城广场举行了《条例》宣传日活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文新出席并讲话,广场上展示出关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以来的成就,现场还有专家律师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据了解,贵阳市将从今年起将4月25日定为《条例》宣传日,今后每一年的这一天都会有系列活动配合宣传生态文明理念。
据介绍,该《条例》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全国出台的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为贵阳市实现“绿色经济崛起、幸福指数更高、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明普及、生态文明制度”的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五年来,贵阳全国首家环境保护“两庭”已受理各类生态保护案件628件,结案615件,惩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罪犯483人,为贵阳天更蓝、地更绿、山更青、水更洁编织更严密的法网。
《条例》共分五章五十条,从总则、规划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负责等方面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条例》规定,凡公民出现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出现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且逾期不清除的,可罚款50-500元;乱涂、乱贴、乱画的,将处以200-1000元罚款;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除了限期拆除外,将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10倍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2-3倍处以罚款;违法横穿道路的,处以10-50元罚款。
《条例》将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和监督提供更多的渠道与服务平台,高度重视涉及环境污染、环境损害等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引导环保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发挥环保民间组织环保宣传、监督环境执法、参与政策建议、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作用。